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风险,维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含所辖县、市)内以下场所:
(一)电影院、剧院、录像放映厅等场所;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娱乐场所选址及建筑连接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建筑耐火标准:
1. 娱乐场所应优先选址于耐火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建筑物内
2. 若确需使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必须满足专项防火规范要求
禁止设置区域:
1.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古建筑群
2. 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场所
3. 其他依法禁止设置娱乐场所的特殊区域
(注:改写后的文本在保持原意基础上,通过调整句式结构、优化表达方式,使内容更加清晰规范。采用条款式表述,便于理解记忆,同时避免了原文的直接复制。)
娱乐场所的选址必须严格遵循消防安全规范。这类场所应当优先选择耐火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建筑作为经营场地。若因特殊情况需使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则必须满足专门的防火安全标准。同时,为保护珍贵文化遗产和确保公众安全,严禁将娱乐场所开设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场所内,也不得毗邻重要物资仓库或危险品储存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