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对场所选址及建筑连接作出明确规定:

选址规范:

1. 建筑耐火标准:公共娱乐场所必须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若确需使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须满足专项防火技术规范要求。

禁止设置区域:

严格禁止在下列场所内设立公共娱乐设施:

- 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文化保护意义的古建筑

-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 博物馆建筑

- 图书馆建筑

该条款旨在通过严格的选址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风险,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涵盖各类面向公众开放的休闲娱乐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兼具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及餐饮场所;各类游艺游乐设施;以及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经营性健身休闲场所。这类场所通常人员密集,存在复杂的消防安全隐患。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针对地下建筑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特殊消防安全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1. 场所设置限制

明确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仅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这一限制性规定旨在保障地面疏散通道的畅通性,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安全撤离。

2. 疏散设施标准

- 出口数量要求:地下建筑必须配置不少于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 通道规格标准:所有楼梯及走道的宽度设计必须严格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具体技术要求

该条款通过设置严格的建筑标准,着重强化了地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运营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设置作出如下规范:

一、人员指定要求

经营场所必须从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明确指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备案管理机制

1.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或变更,须依法向属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 备案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监管部门掌握最新管理动态。

三、主要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需履行以下核心职能(具体职责详见后续条款):

1. 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2. 统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 监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4. 组织防火检查巡查;

5. 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方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说明:改写后的文本在保持原意的基础上,对表述进行了优化调整。1.将"确保"改为"保障",更符合行政文书用语规范;2.增加"规范"一词,突出管理属性;3.将"原则"改为"基本方针",更准确体现消防工作指导思想;4.补充"行政区域内"的限定,使适用范围更明确;5.调整语序使条文逻辑更清晰。全文在保持法律条文严谨性的同时,提升了表述的专业性和规范性。)